【无疑,在当下的媒体言论环境下,这篇评论,特别是倒数第二段内容,是很难发表出来的。但是,对我来说,只有完整地把观点表达出来,才是一篇负责任的评论。文章发表与否固然重要,但观点的完整对我来说,更加重要。
很巧的是,都是这个选题,都是这个角度,都是这个观点,我和傅达林不约而同在4日上午各写了一篇评论。傅达林的评论非常好,第二天刊发在《中国青年报》上:副职扎堆折射“政府瘦身”困境。
同样的观点,不同的表达,这两篇文章,反映了时下评论编辑的选稿标准。】
继网传辽宁铁岭市有9个副市长、20个副秘书长,河南新乡市有11个副市长、16个副秘书长以后,又有网友在猫扑论坛爆料:贫困县湖南平江县有10个副县长4个县长助理。(12月4日《新快报》报道)
长期以来,政府机构、官员膨胀一直为广受诟病。前中组部部长张全景概括为“官多为患”。这一阵,借助网民的力量,官员职数豪华阵容记录不断被刷新,哪怕是贫困县也不甘落后。随着网友对政府组织机构的搜索兴趣的增大,相信会有更多、更豪华、更令人咋舌的“阵容”出现。
“官多为患”现实,再次激起了公众对精简机构的渴望。不过,相对于公众质疑的强烈,当时单位反应平淡,铁岭市悄悄更改网页,新乡市则辟谣说“不超编”。反差之间,这就让人疑惑,官员职数、公务员数量到底有没有谱?
事实上,还真没谱。据12月3日《东方早报》报道,监察部有关人士表示,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并没有对地方政府官员的具体人数作详细规定。比如一正三副、一正四副、一正五副,这在地方政府都是有可能的。这也就是说,官员职数、公务员数量出现多少都不奇怪,似乎唯一能对具体人数形成约束的就是编制。因此,新乡市一句“不超编”就可以把公众的嘴堵住。
那么,编制有没有谱呢?编制能不能起到约束官员膨胀?许多时候,我们常常会听到由于没有编制不能进人之类的话,编制似乎是个硬约束。但实际上,编制就是一个数字,一张不受约束的纸,也是会不断扩张、膨胀的。诚如孟德斯鸠的经典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现实的编制权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在没有严格约束的时候,难免不断膨胀。行政管理学中的“帕金森定律”也说政府机构有自我膨胀的内在本性和趋势。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会因人设岗的现象。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官民比例会从改革开放初期的67∶1和10年前的40∶1相比,达到2006年的26∶1。我们更不难理解,为什么机构改革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
问题在哪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编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现有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只是准法范畴,对于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定领导职数等缺乏严格法律规定。这样,滥设机构、因事定编、因人设岗,甚至超编进人在所难免。而翻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们更是疑虑,对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政府设置,法律的规定十分原则。比如,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但对于副职职数,没有明确规定,唯一规定副职人数的是副秘书长,也只是规定“若干人”,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就等于没有规定一样。当然,所谓的“县长助理”、“市长助理”之类的职务,在该法中更是找不到片言只语,纯粹是拍脑袋设出来的,属于典型的有法不依。
其实,不仅是地方,国务院组成部门同样存在前中组部部长张全景所说的“官多为患”现象。据《人民论坛》杂志报道,有些国务院部委,副部长、副主任也有五六个甚至十几个。在这个问题上,倒不是法律规定得不清楚,至少在部委副职职数上规定得很明确。《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但事实上,这条法律并未严格执行。今年3月新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设9位副部长。
毫无疑问的是,官员职数、公务员数量事关公共财政的支出,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法律的严肃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机构“豪华编制阵容”的出现,是对法律的一种考验。
更新:本文载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临时机构:问题官员复出的绿色通道
【最近几日,严重感冒,无力写作。这篇东东,本来是昨天就想写的,无奈身心俱乏,只好作罢。今日,身体稍缓,乃作此文。更无奈的是,甘肃longnan事件,本博由于发布了图片链接被封,直到下午4点多,才放出来。】
“史上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复出”引起了轩然大波。对此,辽宁省铁岭市有关领导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时称,张志国只是在某建设项目办公室担任临时负责人。
这里,且不论张志国担任的是沈(阳)铁(岭)城际轨道(轻轨)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还是办公室临时负责人,我所疑惑的是“临时负责人”这个职务,是不是因为“临时”,就可以不讲组织程序,随意任命?
从11月24日铁岭市委发布的公告中,我们知道,“迄今为止,中共铁岭市委常委会并未就张志国同志重新工作安排问题开会研究,更未对其重新工作安排作出任何决定。” 然而,铁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袁卫亮对新华社记者表示,今年5月,铁岭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决定成立沈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考虑到张志国正赋闲在家,就让他到办公室临时负责,帮助跑点具体事。”
由此可见,作出让张志国“复出”决定的,并不是中共铁岭市委常委会,而是铁岭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然而,即便是市长办公会,任用干部同样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来不得半点随意。总不能随便找个赋闲在家的人,临时负责临时机构吧?袁卫亮副市长应该明白,临时机构也是机构,临时负责人也是负责人,任用临时机构的临时负责人,也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的范畴,决不能因为是临时机构,是临时负责人,就可以不受约束,随意为之。至于袁卫亮副市长所说的“考虑到张志国正赋闲在家,就让他到办公室临时负责,帮助跑点具体事”,在领导干部任用的严肃问题上,这几句话是不是太轻巧了?
张志国“带病复出”,暴露出铁岭市在干部任用上的存在着严重问题。它也让人们惊醒,别让临时机构成为安置问题官员的绿色通道。近些年,从张文康、孟学农因非典问责以来,国内掀起了问责浪潮,一大批问题官员或被免职,或引咎辞职,政坛风气为之一新。在问题官员被问责以后,人们也非常关注他们的新去向。2004年,《南方周末》曾以“问责一年:‘下课’官员今安在”为题做过回访,在经历2003年的问责风暴之后,有的选择了“归隐”,有的“赋闲在家”,有的在家“闭门思过”。事隔经年,他们的近况尚不可知。
然而,张志国的“带病复出”表明,问题官员有从临时机构复出的可能。这与临时机构的几个特点有关。一来,临时机构的“临时”性,可以当作给舆论最好的托辞;二来,临时机构没那么显眼,可以稍微避人耳目;三来,临时机构任用官员程序相对随意,可以避免来自决策层的反对意见。正是如此,临时机构有可能成为安置问题官员的绿色通道,再加上各地临时机构层出不穷,如果不加警惕,临时机构有可能成为问题官员复出的主渠道。
一方面是“高高举起”的问责风暴,一方面是“轻轻落下”的复出通道,这样的问责,让问责效果大打折扣,难以形成真正的威慑力。作为一种期待,在问题官员复出的问题上,有关党政部门应该规范程序,光明磊落,切不可遮遮掩掩,偷偷摸摸,让严肃的问责成为笑柄。
《时代周报》创刊辞:
时间的鸟羽,不会被无情沙暴的晦暗遮蔽、折断。
时间,是一棵树,生长在祖国的庭院。穿透夜之躯壳,光芒在这个时代的帷幕下璀璨呈现。
2008北京奥运结束了历史的一个轮回。面对苍凉世纪,信心又一次战胜屈辱。历史的征程仍在持续,岁月的刻痕,又让苍老的记忆焕发青春。全世界的海洋,第一次向中国开敞。
还有,太空行走的神奇。旧的边疆已被打碎、丢弃。随之而去的,是消失在辽远、空旷土地上的那些年代。新的边疆,展现在勇敢者的脚下。几千年来的神秘地图,在我们眼中发生变化。陆地从此变成宇宙的地板……是啊,“不管我们是否寻求,新边疆已在这里……未知的科学及太空领域,未解决的战争与和平问题,未被克服的愚昧和偏见,未找到答案的贫穷和富裕问题……”
从汶川找回,曾经弃置路边的最美好的人和事。充满困惑的年代,渐渐抛在身后。生活中最本真的东西,回到我们当中。这一年,我们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们建设了一个举世瞩目的伟大经济。在物质生活的所有方面,国家都拥有空前的财富。告别了普遍的苦难、尖锐的对抗,告别了曾经有过的最严峻的考验,时代精神的陀螺仪上,如今镌刻着古老而又年轻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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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23, 2008
† 李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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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事件,时评家最善于祭出法律和经济两面大旗。很奇怪,在百度竞价排名问题上,时评家们把这两面大旗都抛弃了。无论是keso为代表的IT人士,还是以笑蜀、冉云飞为代表的时政评论人士,都毫无例外。
keso为代表的IT人士认为,百度的竞价排名商业模式过时了,百度应该转型了。而笑蜀、冉云飞等,都觉得百度缺乏商业道德。他们似乎都忘记了,在百度问题上,最应该秉持的是法律和经济。百度如果有错,是应该从法律上找,而不是仅仅进行道德说教;竞价排名如果有错,也应该由市场经济宣告它的死亡,而不应该是市场之外的力量。然而,现实是,一切都有点乱套。
其实,现在百度就是一个以竞价排名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样,当你打开百度搜索的时候,你应该知道,你得到的搜索结果是会受商业影响的。而且,由于政治方面的因素,百度的搜索结果还会受到政治影响。为此,使用百度的人,本不应该对其公正性、独立性抱有幻想。现在倒好,我们不少人把百度想象称社会公器,想当然地认为其应该具有公正、独立、公共等属性。在强百度所难,而百度又无法做到的时候,就开始唾弃它。这是不是太不讲理了?
我不是百度的用户,几乎不用百度搜索。我只是觉得,在对一家企业进行批评的时候,能不能用最基本的概念分析分析。比如,如果百度有虚假广告,有欺诈行为,有敲诈勒索行为,我们可以以法责之。而至于其采用的哪种商业模式,则完全随它去。根本无须瞎操心,市场会让百度选择或放弃某种商业模式的。
百度这次困境,我更觉得是替体制背了黑锅。你看,百度备受指责的,表面上是竞价排名,实际上是信息的不公正、不独立,说到底是人工干预信息。而人工干预信息,恰恰是现行体制的惯常做法。这倒好,逮住个百度,大家批评个够。这就好比,痛恨某人,有没办法,只好找个长得相像的人或者搞个假人痛打一番,出口恶气。
哪怕百度有违法行为,哪怕百度会在破坏信息自由上助纣为虐,哪怕百度的人工干预信息和体制做法如出一辙,但是,百度只是一个商业企业,无法承受公正、独立之重。我非常渴望公正和独立,但是,我并不寄希望于百度能带来这些。而且,对一个事物的批评,如果脱离了法律、经济等最基本的普世原则,如果脱离了事物本身的属性,我们只会离公正和独立越来越远。
更新:本文载11月19日《中国经济时报》:百度对错,不是商业模式好坏之争
最近,中央电视台再一次将矛头对准商业模式。前一次针对的是分众无线,央视把群发垃圾短信这种商业模式扫进了“垃圾堆”。而这一次,央视炮轰百度,并特别将炮口对准百度的竞价排名商业模式。11月18日《南方都市报》还发表《反百度:吁求网络公正的最强音》的社论,对百度的竞价排名商业模式以及其删除负面新闻控制舆论的做法进行批评,并以此吁求网络公正。
无论是央视的批评报道,还是南方都市报的社论,都传递着对竞价排名商业模式的强烈反对。事实上,这种声音在如今的网上十分普遍。然而,在我看来,对一个商业企业来说,选择什么样的商业模式,完全是它的自由。判断百度是否有过错,其标准并不在于它采用什么样的商业模式,而是它的经营行为是否确有违法之处。而另一方面,企图通过反百度寻求网络公正,也只是缘木求鱼。
需要仔细辨认的是,商业模式和具体的经营行为是有区别的。百度是一家互联网经营公司,搜索是它的技术手段,也是经营手段,竞价排名是其商业模式。商业模式,本身并没有原罪。作为一家经营性商业企业,只要具体的商业行为并无违法,百度完全有自由选择任何商业模式。竞价排名无非就是通过人工干预搜索,并将搜索结果依照价码进行高低排序。这是拍卖模式在互联网特别是搜索上的应用。这一点,和中央电视台拍卖黄金广告时间并无本质的区别。难道我们会因为反对竞价排名而反对拍卖?难道我们会因为反对竞价排名而说央视拍卖广告时间不对?
我们拒绝的,不应当是某种商业模式,无论它是科学还是落后。落后的商业模式,自有市场进行淘汰,自有消费者的理性选择。百度采用的竞价排名模式,虽然早在2002年就被美国搜索业彻底摒弃,但这并不是我们反对的理由。这只能说,这种模式在中国还有市场,还有生命力。据报道,今年第三季度,百度以竞价排名为核心的网络营销收入9.182亿元,占总收入的99.9%。如果哪一天,竞价排名的收入少了,我想,不用反对,百度自然会把它摒弃。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反对的,应该是那些违法的商业行为。任何一种商业模式之下,都会产生违法的经营行为。如果百度提供了虚假广告,法律可以对其惩罚;如果百度采取胁迫的手段,显示或屏蔽某个信息,法律可以对其惩罚,如果百度存在商业欺诈行为,法律可以对其惩罚。但是,应当明确的是,作为经营性企业,只有合法经营的义务,除此以外,不应该人为地给它强加义务,哪怕以社会公正的理由也不行。
然而,反百度的网民以及《南方都市报》的社论认为,百度人工干预搜索结果有违网络公正,有违其公器属性。我不这么看。事实上,这是强百度之所难。一般,我们只要求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然而,百度只是一个经营性公司,只提供商业服务,不提供公共服务。它本身并不具备公器属性,也没有义务维护社会公正。这种情况下,除非它采取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我们不能对责难其提供或删除的某一信息。
仔细研究反百度者的言论,不难发现,他们都想当然地赋予了搜索引擎公正、独立的属性,或者想当然地把百度的商业服务偷换称公共服务。然而,实际上(至少从百度的利润构成分析),百度只是一家以竞价排名为核心商业模式的互联网营销公司。通过反百度,想要寻求网络公正,只能说是缘木求鱼。
消费者都是理性人。就我而言,并不是百度的用户,也是一个反对百度者。我几乎不用百度来搜索什么。我知道百度的搜索结果会受到商业利益的影响。为了让搜索更符合我自己的需要,我会选择别的搜索引擎。而且,我也不相信在百度身上能够寻求到独立和公正。我知道,信息的公正和独立远不是依靠技术手段就能达到的。
“5·12”地震中抛开学生自顾而逃的教师范美忠,被称为“范跑跑”,在民众的谴责中差点没被口水淹死。时隔半年,范美忠的窘境并未改变。渝北一食品厂老板为让“范跑跑”事件深入人心,将小食品取名为“范跑跑”,并将其逃命的漫画印在包装上。(11月13日《重庆晚报》报道)
我不知道范美忠看到这个食品后,会做何感想。不过,看完报道,虽然和范美忠毫不相干,我仍有一种极不舒服的感觉。报道中,这位老板坦言,范跑跑事件发生后,他一直想找个时机解除心头之“恨”。生产“范跑跑”袋装食品,除了搞笑,就是要让人们加深对范跑跑印象,让他永远臭名昭著。而复旦中学几名高二女生说:“只要好吃,不在乎小食品的名字,对‘范跑跑’又咬又嚼,还能消解心头之恨,哈哈哈……”设身处地站在范美忠的角度想,我意识到,“范跑跑”食品暗藏着一种精神“酷刑”。
“范跑跑”事件发生后,范美忠遭到了民众的谴责。应该说,除了侮辱和谩骂,即便是再严厉的谴责,这些言论应该受到保护,而不应该受到限制。作为被批评者的范美忠,此前没有寻求名誉权的保护。我想,即便范美忠提出来,估计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然而,和之前的言论不同,我认为,“范跑跑”食品应该得到限制,它有可能给范美忠带来名誉上的损害。
从本质上看,渝北这位食品厂老板生产“范跑跑”食品的行为,也是一种言论。这种言论,是象征性言论。这种言论的特点是,通过特定的行为表达特定的信息,而旁观者理解该信息的可能性较大。诚如这位老板坦言,生产“范跑跑”食品,就是“让人们加深对范跑跑印象,让他永远臭名昭著”。作为消费者的几位学生,也能很清晰地理解这一特定的信息。然而,这种言论是否受到保护,还得具体分析。
按照言论自由的双阶理论,言论有高价值和低价值之分。象征性言论也是如此,只有高价值言论才会得到最严密的保障,低价值言论的保障程度较低,许多时候还应该受到限制。具体到“范跑跑”食品,这恰恰是低价值言论中的仇恨性言论。生产“范跑跑”食品,老板就是想解除心头对“范跑跑”的“恨”,而消费者也说,“对‘范跑跑’又咬又嚼,还能消解心头之恨”。可见,“范跑跑”食品确实承载着仇恨,甚至有些食肉寝皮的味道。
在这里,“范跑跑”食品不再是简单的商业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而是具有明显的言论性质。同时,这个言论不再是善意的批评,而有恶意仇恨之嫌。对此,我们要进行仔细的分辨,不可把言论肆意扩大为对被批评者的精神“酷刑”。特别是那些利用仇恨性言论谋利的行为,我们更要有所警惕,它不仅会让仇恨快速扩散,还会因为利益的激励让仇恨进一步扭曲。
本文载11月12日《中国经济时报》
由于药品含有麻黄碱成分,可能被不法分子大量购买用于提炼制造毒品。为此,国家药监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含麻黄碱成分的数十种常用感冒、止咳平喘药限量销售,每人每次购买量不得超过5个最小零售包装。(11月10日《新京报》报道)
感冒药“限购令”的发布,引起了网民的质疑。一些网民认为,在零售渠道,不法分子基本不可能组织多人重复多次购买药品来提炼制造毒品。北京市药监局新闻发言人丛骆骆也表示,这种情况“基本没有可能”。因为每片药中含治病功效的麻黄碱成分非常小,不法分子若通过零售渠道积攒含麻黄碱物质的药品,再用它们提取麻黄碱制毒,成本甚至比不法获利的成本还要高。
既然“基本没有可能”,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发布这么一个“限购令”。然而,面对实实在在的“限购令”,我不得不感叹当前行政成本意识的淡薄。
这里,首先涉及的是行政立法成本。“限购令”只是一个“通知”,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是属于“准法”的范畴。即便如此,仍存在一个制订“准法”的成本问题。针对立法,古罗马有句法谚说,“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这话的含义就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我国的诸多立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然而,这个“限购令”针对的事项,不仅算不上过于轻微,而是“基本没有可能”。制订这个“令”,无疑就是行政成本的浪费。
同时涉及的还有行政执法成本。据报道,感冒药“限购令”是向全国各地下发的,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虽然零售渠道买药制毒“基本没有可能”,虽然现实中一次购买5盒的情况并不多,但无论实施哪一个规范性文件,具体到执法活动,总少不了成本支出。“限购令”别的不说,光是这个通知下达,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更不说全国范围内的执法了。和制订“限购令”一样,针对一个“基本没有可能”的事项,执法活动中付出的任何成本都是多余的。
第三,感冒药“限购令”付出的社会成本值得好好估量。社会成本是一种间接成本,其中有的是有形的,更多的是无形的。立法的无形社会成本,一般表现为立法活动对公众造成的潜在影响,当然,主要是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感冒药“限购令”刚刚发布,其无形的社会成本就已经付出了不少。在人们的质疑声中,受影响的就有行政命令的威信。网民甚至猜疑,要么是药品中麻黄碱成分过高,要么是药价虚高,否则不会发布这个有些“无厘头”的“限购令”。
对于“限购令”,国家食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任何环节如果有漏洞,都会为不法分子提供制毒的可能性,作为监管者要把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到,加强监管。”从中看出,防范任何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发布“限购令”的初衷。无疑,这个初衷并无过错,通过零售渠道买药制毒,看起来也确实是个应当防范的漏洞。然而,现实的“基本没有可能”,使“限购令”存在闭门造车的嫌疑。
而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漏洞都需要弥补。即便是法律,也永远不可能面面俱到。或者,这个漏洞只是理论上的漏洞,现实中并无可能;或者,这个漏洞可以通过其他法律规范来防范;或者,法律规范所处理事项的只是少数,更大量的事项要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处理。具体到买药制毒,我们大可不必在零售渠道大作文章,实际上,只要管住原料供应、药品生产和批发环节,即可从源头上杜绝。对此,通过刑法等相关规范来约束,不仅最经济,而且最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