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海先生和我在《新闻记者》上商榷

最近比较没时间,到今天才看到傅海先生在《新闻记者》上与我的商榷。转发至此,谢谢傅海先生。

此项揭丑并未“抛却职业伦理”
———兼与李天伦先生商榷
■傅海 
  《新闻记者》2006年第6期刊登了李天伦先生的文章《揭丑就可抛却职业伦理?》,文章认为,记者在报道“汉芯一号”造假案的过程中,拒绝了消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请求,原原本本地公开他们的谈话内容,是抛却了职业伦理。

  记者这样做是否就是没有遵守诺言和恪守信用呢?如果记者答应了消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请求,但之后却将其公之于众,那么记者当然是没有遵守诺言和恪守信用;但如果记者根本没有答应消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请求,之后公布了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违背诺言,“抛弃职业伦理”。

  针对记者是否答应了消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请求的问题,我通过调查得知,消息提供者是在提供消息之后才提出保密的请求。记者当时没有回答,之后用公开她们之间较详细的谈话记录的方式拒绝了保密请求。记者认为自己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是网上交谈,记者不能完全确定消息提供者的真实身份,而且消息提供者在回答一些比较关键的问题时往往闪烁其词,比如“我对此没有评论,因为我已忘记这个细节”、

  “我对此没有任何评论”等等,将这场网络上的谈话原原本本地披露出来,可以使公众多一个侧面增加对汉芯事件主角的认识。记者在报道中也只是使用客观陈述的手法,自己没有在报道中判断善恶是非,而是将这些判断的自由充分地留给了公众。

  所谓新闻伦理,就是新闻界公认或新闻行政机关颁布的新闻工作者必须尊奉的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如如实报道事实,如实反映真相,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诽谤诬陷,在正义面前不退缩,坚持客观公正等。对这场谈话的记录,包括消息提供者请求保密话语的披露,正是记者在如实报道事实和反映真相。这个过程中记者并没有诽谤诬陷,也坚持了客观公正。披露这场谈话容易让一些读者认为记者违背了新闻职业伦理,是因为记者没有在文中注明自己是否同意了消息提供者的请求。但欲对记者是否违背新闻伦理做出判断,就应该对一些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求证。

  记者杨当时是采访者,被访者是Robin.cpliu———陈进在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师弟。2月25日凌晨,“Robin.cpliu”通过通讯工具g o ogletalk主动联系记者杨,我们来看看报道的文本内容:

  “陈进绝对是一个好人,他乐意回国报效……”……“robin.cpliu”语气诚恳地表示:“我想帮助陈进。所以,也许我是有一定偏向性(a little biased)的。”

  ……

  2月28日凌晨1时50分,“robin.cpliu”的态度发生了些许变化,一再表示,“请删除我们的文字记录,我不希望留下任何文本,我也将否认我说过的所有话”。

  “陈进绝对是一个好人”、“我想帮助陈进”等话语表现了消息提供者为陈进辩护的动机;“我对此没有任何评论”等话语,则体现了消息提供者矛盾的心态和模糊的陈述。采访结束时消息提供者表示不希望留下任何文本,并将否认自己说过的话,这种情况下记者难以从消息提供者那里获得关于“汉芯一号”事件主角的确切信息。既然如此,原原本本地公布谈话记录也不失为一种客观报道的方式。记者也完全有权利拒绝消息提供者的请求,因为主动前来提供消息,就应当想到记者可能会披露这些消息。如果想要记者保密,就应提前向记者说明;如果在提供消息之后才要求保密,记者可以根据自己对消息新闻价值的判断,以及如果公布消息可能给消息提供者造成伤害的程度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保密。

  这场谈话中消息提供者是汉芯事件当事人的师弟,他对“造假”一事不置可否,而是从人品等方面肯定了事件当事人。披露这种正面肯定意见较多的说法,是对汉芯事件当事人的立体呈现的一部分;披露这场对汉芯事件主角较多赞扬而较少批评的谈话,应该对消息提供者没有什么物质上的伤害,也难以预测是否会产生精神伤害。这些可能是记者决定在报纸上披露谈话内容的原因。这次谈话中消息提供者带着为当事人辩护的目的,在细节上含糊其辞,并没有提供多少实际内容。在采访结束时才要求保密这些本身并没有多少秘密可言的谈话,我认为记者“同意保密”或者“拒绝保密”都是正当的。同意保密不值得赞扬,拒绝保密也未必应被批评。

这是我刊发在《新闻记者》2006年第六期的文章:揭丑就可抛却职业伦理?

揭丑就可抛却职业伦理?
■李天伦 
  最近,《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的“汉芯一号”造假案,引发了一场关于新闻职业伦理的争论。网友Bingo首先发现,该报记者拒绝了一个人要求保密的请求,并将他们网上的谈话内容,原原本本记录在公开见报的文章中。Bingo认为,即便揭露丑闻,记者也不应该因此而偏离既定的新闻伦理准则。

  Bingo的观点遭到了一些人的批驳。他们认为,在一个揭露真相本来就十分困难的社会里,没有任何原则高于揭露事实本身这个原则。言下之意,为了揭露丑闻,抛却新闻职业伦理也是值得的。这里涉及到两种价值的冲突:是揭露丑闻重要,还是新闻记者的职业伦理重要?不过,同样作为一名记者,我的职业经历告诉我:在揭露丑闻的路上,即便再艰难,也要珍视新闻记者的职业伦理。

  这里涉及的记者职业伦理是遵守诺言、恪守信用,遵守诺言、恪守信用是每一个人应当遵守的普遍道德规范。这一点,对于新闻记者和媒体来说,显得尤其重要。许多人出于种种原因,会采用匿名的方式给媒体提供消息。有的人在提供消息后,会特别声明:不要泄漏消息来源。除了特殊的情况,如果媒体违反保密原则,不仅失信于消息提供人,甚至还会给消息提供人带来极大的麻烦。而另一方面,媒体和记者的失信,也会给媒体带来生存的危机。因为消息提供人是媒体和记者的衣食父母,离开消息提供人,许多重要的报道怎样采写?

  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新闻界一个普遍的职业伦理就是遵守诺言,替有保密要求的消息提供人保密。德国伟大的哲学家康德甚至严厉地认为,道德法则高于一切,即便天塌下来,也要做道德上正确的事,不论结果如何。我不是康德“绝对说”的支持者,不过,我仍然认为,遵守诺言是媒体和记者应当时刻谨记的伦理准则之一,除非在生死关头不得不说,依据法律不得不说。

  在遵守诺言,替有保密要求的消息提供人保守秘密方面,有不少记者和媒体给我们做出了典范。如《纽约时报》记者迈伦·法伯就因为拒绝说出匿名人的名字,蹲了40天的大牢。相比之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虽然是为了揭露丑闻,但是在遵守职业伦理上就显得不那么漂亮了。

  其实,对于是揭露丑闻,还是维护职业伦理,在实践中并不都是非此即彼的。通过努力,仍可以实现一种“双赢”的局面,一个聪明、勤奋的记者,会做到这一点。比如说,如果《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再勤奋一些,对职业伦理认识再深刻一些,他们可以另辟蹊径,即便不采用他们的谈话内容,也能揭露丑闻。虽然过程会艰难一点,但是最终仍可以在遵守职业伦理上做得很光彩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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